国家政策:
-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其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包括企业在内的公民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参与和谐社会构建。
- 2012年,国资委明确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2012年3月,国资委研究局召开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职业研讨会,将社会责任管理课题作为下一步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推动重点,将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向纵深推进;同年三月,国资委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作为中央企业管理提升十三项专项内容之一;同年六月,国资委开展2012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提升培训活动。
-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六大重点。
-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8日发布,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哦法律制度;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提出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其他相关政策:
《公司法》明确要求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 经济层面有: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2008年1月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
- 环境层面有: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节约能源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水土保持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煤炭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 社会行为层面有: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除了国内的各种政策外,国外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欧盟:
2001年,欧盟首次具体处理社会责任主题并发布“欧洲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条件”绿皮书。2006年接着发出了欧洲委员会第二个通报,选不见了欧洲委员会和经济界企业社会责任联盟。这一联盟的目的是,强化欧洲社会责任和为建设可持续的、具有竞争力的欧洲共同努力工作。
在2002年通报和2006年通报的基础上,欧洲委员会2011年10月的通报中发布了“欧盟企业社会责任新战略2011-2014”。在这样新的战略中,随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了新的定义,制订了欧洲企业社会责任2011-2014三年行动计划。
欧盟共采取三十条措施在欧洲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其中有:
——将欧洲的和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协调一致;
——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关注领域和推广最佳实践;
——改善市场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奖赏;
——加强对经济界的新人和改善企业对社会和生态信息的公开披露;
——加强社会责任融入培训和再教育以及研究领域;
——推动和比较国家社会责任行动计划;
——改善自我控制和协同控制过程。
2014年9月29日,欧盟表示,理事会通过了要求大型企业和集团披露非财务信息和多元化信息的指令。根据该指令,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按年度披露企业在社会、环境、员工、人权、反腐败、贿赂等议题上所采取的政策、绩效以及风险。根据该指令,没有发布相关信息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企业必须做出解释。
德国:
为达成德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共同理解并确定主要行动领域,2009年年初启动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这一论坛的参加者来自经济界、工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根据全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的推荐报告,联邦内阁于2012年10月通过的社会责任行动计划出台,它描述了德国政府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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